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rnent from Chinese
银行的拒付不合理。
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本案例中我方由于货源关系在青岛仅装运一部分,在烟台又装一部分,所提交的提单虽然是在青岛与烟台两港分别装在一条船,但根据上述《UCP500>)规定,根本不算为分批装运。因此银行无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