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
银行对于我方的做法不可以拒付,因为:根据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立,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我方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就不可以拒付。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只要提交的单证符合银行就应该要付款。但为了防止日后的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