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7年和2008年有关资料如下:(1)甲企业2007年1月1日购置某软件系统200万元,按照
(2)甲公司20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并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得的利润需要就税率差部分补缴所得税,乙公司2007年和2008年税后净利润为212.5万元和255万元,2008年乙公司分配利润170万元。
假定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1) 根据资料(1)填列下表。
(2)根据资料(2)计算2007年和2008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
(3)计算甲公司2007年和2008年应交所得税,并编制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
(1)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70+1400+600+400+350)×33%=963.6万元
(2)2007年度应交所得税=(2000+50一100+300+400-250)x133%=792万元
2007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963,6一(120+1500+300+600)x15%=585.6万元
2007年所得税费用=792-585.6=206.4万元
(3)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06,4
递延所得税资产585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92
(2)2007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12.5×40%/(1-15%)×(33-15%)=18万元,2007年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18万元;
2008年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12.5-170+255)×40%/(1-15%)×(33%-15%)=25.2万元,2008年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25.2-18=7.2万元。
(3)2007年应交所得税=(1000+100-212.5×40%)×33%=334.95万元;2008年应交所得税=(1000-100-255x40%)×33%+170×40%/(1-15%)×(33%-15%)=277.74万元
2007年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319.95
递延所得税资产33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334.95
递延所得税负债18
2008年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317.94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3
成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277.74
递延所得税负债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