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给A公司,货款为20万元。为支付货款,A公司签发
要求:(1)如果E公司持票要求付款人付款,试判断付款人可否以A公司与B公司所订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2)如果E公司持票要求付款人付款,试判断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伪造B公司签章为由,认为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3)如果持票人E公司不获付款,试说明可以向谁追索,并说明理由及追索金额。
(1)付款人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C公司虽然伪造B公司签章是伪造签章行为但并不导致背书不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如果背书在实质上有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3)持票人E公司可以向D公司和A公司追索而不能向B公司和C公司追索因为C公司伪造B公司签章C公司是伪造者B公司是被伪造者。被伪造者不承担因他人伪造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伪造人由于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由伪造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此伪造行为构成犯罪的伪造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E公司向D公司、A公司追索其追索金额应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付款人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C公司虽然伪造B公司签章,是伪造签章行为,但并不导致背书不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如果背书在实质上有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3)持票人E公司可以向D公司和A公司追索,而不能向B公司和C公司追索,因为C公司伪造B公司签章,C公司是伪造者,B公司是被伪造者。被伪造者不承担因他人伪造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伪造人由于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由伪造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此伪造行为构成犯罪的,伪造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E公司向D公司、A公司追索,其追索金额应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