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中,可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方的一致行动人的有()。Ⅰ.某上市公司股东甲和乙,乙为甲公司的董事,甲与乙为一致行为人Ⅱ.为上市公司某自然人股东收购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非银行法人Ⅲ.持有上市公司股东甲35%股权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1%的股份Ⅳ.持有上市公司股东乙35%股权的法人单位,对乙有重大影响Ⅴ.投资者甲与乙存在合伙关系
A.Ⅰ、Ⅱ、Ⅳ、Ⅴ
B.Ⅱ、Ⅲ、Ⅴ
C.Ⅱ、Ⅳ
D.Ⅰ、Ⅱ、Ⅲ、Ⅳ、Ⅴ
D、Ⅰ、Ⅱ、Ⅲ、Ⅳ、Ⅴ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第2款
ⅠⅡⅢⅣⅤ五项情形均构成一致行动人Ⅰ项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Ⅱ项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Ⅲ项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Ⅳ项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Ⅴ项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