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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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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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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下列成立正当防卫的是()。
A.甲乙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在互殴过程中,甲突然加大力度将乙打死
B.甲乙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恰巧下班回家的便衣公安丙路过此地,丙于是上前去准备劝阻甲乙两人,而甲以为丙是乙的同伙,遂抽身朝丙的头部打了一拳
C.电工赵某深夜下班途中遭遇李某抢劫,情急之下赵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刀进行自卫,结果将李某刺死,
D.刘某见一小偷正在自己晾晒的衣服里行窃,顺手捡起一块小石子朝小偷砸过去,正好砸在小偷的太阳穴上,将小偷砸死
下列成立正当防卫的是()。
A.甲乙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而大打出手,在互殴过程中,甲突然加大力度将乙打死
B.甲乙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而大打出手,恰巧丙路过,丙于是上前劝阻,而甲以为丙是乙的同伙,遂抽身朝丙的头部打了一拳
C.电工赵某下班途中遭遇李某抢劫,情急之下赵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刀进行自卫,结果将李某刺死
D.刘某见一小偷正在自己晾晒的衣服里行窃,顺手捡起一块小石头朝小偷砸过去,正好砸在小偷的太阳穴上,将小偷砸死【答案】C【解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A项互相斗殴缺乏防卫的意识,不属于正当防卫;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不构成犯罪
A.因为二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则县公安局应当对二人作出治安处罚
B.如果二人履行了调解协议,则县公安局就不应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C.二人可以就调解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D.二人可以就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A.王某雇佣他人,将李某打成轻伤
B.赵某多次带人在林某开的饭店里辱骂驱赶客人,先后向李某索要钱财近万元
C.为争夺水源,吴某组织同村人十余人,与邻村村民互殴,双方各有多人受轻伤
D.陈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口角,为泄愤,叫来纠集亲戚多人将邻居家大门等物品砸坏,造成损失约6000元
A.不予执行,告知赵某向人民法院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B.不予执行,告知赵某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撤销该调解协议并判决钱某赔偿医疗费
C.不予执行,告知赵某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该调解协议
D.强制钱某履行该调解协议
对下列行政决定,可以提起复议的是()。
A.甲对乙未履行离婚协议,对离婚登记提起复议
B.乙遭甲殴打受轻伤,某派出所对甲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决定
C.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丙公司应向其员工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决定
D.曹某与丁某因琐事互殴,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调解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方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方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A.民警可以立即使用武器制止双方继续殴斗
B.民警可以鸣枪示警
C.民警在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制止双方继续殴斗
D.民警既可以使用警械也可以鸣枪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