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A.20x6年3月16日,公司持卡购买一台价值12万元的设备
B.20x6年3月21日,公司将其信用卡转借给其子公司
C.20x6年3月30日,公司从信用卡上支取现金5000元
D.20x6年4月1日,公司结算信用卡,3月份共透支15万元(该公司无综合授信额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丙公司是否该合同当事人?为什么?
(2)乙公司对丙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公司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198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公司)与珠海拱北某公司(简称拱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5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每台,交货期限为4月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2月底,双方对合同进行了修改,进货数量为100台,单价1230美元每台,交货日期为4月15日。4月13日拱北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货物由森荣四号船于4月12日运往珠海九州港并注明合约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拱北公司收到九州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的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日期为4月16日,拱北公司认为香港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交货,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拱北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单付通知,拱北公司以香港公司延期交货为由,提出拒付,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香港公司遂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起仲裁。问:
本案拱北公司是否可以就香港公司延迟一天交货而解除合同?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3月15日
D.2011年4月10日
A. 后签订的合同是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应当以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B. 后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应当以备案的原合同为结算依据
C. 应当以两个合同韵平均价作为结算依据
D. 不以任何一份施工合伺为准,应当重新协商签订施工合同
A.12.30
B.9.60
C.10.80
D.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