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B.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销项项构成比例×60%
C.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40%
D.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A
A.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B.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销项项构成比例×60%
C.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40%
D.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A
A.12%;9%
B.12%;10%
C.13%;10%
D.13%;9%
A.2019年1月底
B.2019年2月底
C.2019年3月底
D.2018年12月底
A.2021年12月31日
B.2022年12月31日
C.2023年12月31日
D.2024年12月31日
A.2019年3月底
B.2019年4月底
C.2019年6月底
D.2019年12月底
A.进口关税
B.进口环节增值税
C.消费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
E.房产税
A.土地增值税
B.消费税
C.房产税
D.契税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A.商务部
B.海关总署
C.税务总局
D.银监会
A.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B.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C.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D.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
E.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A.2020年8月1日
B.2020年9月1日
C.2020年10月1日
D.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