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5年息税前利润300万元,在成本中列支的利息共16Q万元,所得税率33%,折旧、摊销30万元,
A.1.36
B.1.64
C.1.79
D.1.86
A.1.36
B.1.64
C.1.79
D.1.86
A.1.36 B.1.64 C.1.79 D.1.86
A.25.2
B.30
C.40.2
D.25
计算:
(1)项目计算期;
(2)项目原始投资额、投资总额和固定资产原值;
(3)项目的回收额;
(4)运营期每年的经营成本和营运成本;
(5)运营期每年的息税前利润和息前税后利润;
(6)项目各年的现金净流量;
(7)项目不包括建设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
(8)项目的净现值。
A.1.95
B.1.05
C.1.93
D.1.50
A.231
B.462
C.330
D.670
要求:计算项目各年的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有关收入与税金的项目:
(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3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5万元。
(2)全年实现销售商品收入6000万元,其中,销售折让1万元已扣除。2003全年年应纳增值税为700万元。
(3)转让商标权使用权收入50万元,应纳营业税2.5万元。
(4)全年存款利息5万元,已按15%缴纳所得税的税后利润85万元,转让有价证券净收益10万元。
(5)全年资产净收益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盘盈净收益6万元,存货盘盈净收益2万元。
企业相关成本、费用等项目:
(1)全年应纳消费税为1500万元,应纳城建税154.28万元,教育费附加66.12万元。
(2)应扣除的成本2200万元。
(3)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税法规定,广告费当年扣除标准为营业收入的15%,企业广告费未超标。
(4)利息支出200万元,其中:含有从关联企业借款1000万元按8%支付的借款利息64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税法规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同时,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其发生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1000×50%×5%=25(万元),调增39万元。
(5)管理费用7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300万元,工资附加“三费”55.5万元,折旧费200万元,社会保险缴款47.5万元,差旅费2万元,业务招待费35万元、新产品开发费60万元(上年新产品开发费50万元)。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35×60%=21万元(小于30.4万元,即6080×5‰)
超过标准部分14万元不得扣除。
新产品开发费用60万元,按税法规定不仅60万元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且还可加扣60万元的50%,即30万元。
(6)全年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100万元,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并列支了三项经费。可以据实列支。
(7)企业8月发生意外事故,库存原料损失30万元,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净损失25.1万元[30×(1+17%)-10=25.1]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8)通过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8万元,直接向某老年服务机构捐款4万元。税法规定前者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后者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9)未包括在管理费用中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50万元。
分析填表如下:
A.1.18
B.1.26
C.1.40
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