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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楠,男, 35 岁,某安装工程(固有性质)公司职工。被告: 某安装工程公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楠,男, 35 岁,某安装工程(固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 某安装工程公司(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 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没有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 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1)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途径?

(2) 本案中原告属于哪一种情况?

(3)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楠,理由是什么?

(4)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是否合法?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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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几种途径。
①协商与约定解除;
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④不得解除。
(2) 本案中原告属于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 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4) 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在程序上不合法 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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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
经常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且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无效果。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

法院能否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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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高校学生王某因为在一次考试中作弊,被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后经过补考获得该科学分。后毕业时,

王某所有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且成绩优异,但学校以王某曾经作弊为由,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王某不服,向主管该校的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教育厅以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王某遂向该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某大学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A、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才可以成为被告,学校不具有行政机关的地位

B、不能,因为学校隶属于教委,所以应以教委为被告

C、可以,因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授权的组织

D、无法判断

2、关于处分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对学校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B、王某可以对学校处分提起行政复议

C、王某可以对学校处分提起听证要求

D、处分是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不能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3 、王某应当自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由原来的不授予改为授予,如果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可以如何处理?()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诉讼

D、不准许撤诉

5、若王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王某可以怎样做?()

A、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该法院进行处理

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C、请求该法院法官即刻进行处理

D、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6、关于王某的起诉,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对王某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B、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C、王某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D、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在5日内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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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2015年9月1日,王某与刘某因追求同一个女生而大打出手,A县某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两人处以

5日拘留,并分别处以500元罚款。刘某被放出后,对派出所的处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因生意需要出海,在同年的10月1日被海盗抓住关押至一座小岛。刘某的父母双在,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弟弟。

1、若刘某被关押后死亡,有权对乡派出所的处罚提起诉讼的是()。

A.刘某的父亲

B.刘某的母亲

C.刘某的姐姐

D.刘某的弟弟

2、若刘某在出海前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的被告是()。

A.A县公安局

B.A县政府

C.乡政府

D.派出所

3、若刘某在出海前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虽没有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申请参加诉讼。

A.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无关人员

4、若刘某在2016年11月9号被人救出,此时刘某能否对派出所的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A.不可以,因为距离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已经超过六个月

B.不可以,因为距离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

C.不可以,因为距离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已经超过60天

D.可以,因为刘某被海盗关押,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因此被耽误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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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08年8月12日晚11时许,原告王某因邻居李某家喧闹,影响其母亲手术后休息,便拉了李家的
电保险闸。为此,李某与原告王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王某、李某均为轻微伤。2008年9月5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王某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第01031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王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王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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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
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什么是行政主体?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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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李某、张某、王某和孙某四人赌博,均被处以10日拘留,并处4000元罚款。后李某、张某不服,提起诉讼,则( )。

A.法院应当通知王某、孙某为原告参加诉讼

B.如王、孙二人不愿作为原告,法院应当强行追加

C.如王、孙二人不愿作为原告,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如果王、孙二人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则四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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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或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4分)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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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二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
断后认定软组织损伤,末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

(3)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何认定,如果王某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4)王某能否直接对乡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如果可以,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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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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