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河南省公路局处长。 个体户刘某承包了洛阳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按照合同,已完成了工程任务并验收
被告人张某,河南省公路局处长。
个体户刘某承包了洛阳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按照合同,已完成了工程任务并验收合格。刘某怕洛阳高速公路指挥部不按时结算,就给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让张某和洛阳段工程负责人打招呼,及时付给刘某工程承包款。被告人给洛阳段负责人打了招呼,让其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后者表现同意,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付了款。刘某领到款后,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被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受贿罪。
问: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受贿罪?为什么?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没有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索取型的受贿罪。张某虽然收受了刘某的财物,但张某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刘某谋利益,而只是向工程段负责人打招呼,目的在于防止刘某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张某的行为也不符合收受型受贿罪。另外,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但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洛阳段工程负责人职务上的行为,为刘某谋取了利益,但这种利益是刘某应得的,是正当、合法的利益,所以不符合该种情形的受贿罪构成要件,不属于这种类型的受贿罪。由以上分析可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