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本题中,唐某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l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此唐某作为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故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其与乙公司订立的合网有效,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之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