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A.1998年3月11E1起计算
B.2004年6月3日起计算
C.2006年9月11日起计算
D.2008年3月11日起计算
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
(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
(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
(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A.(1)(2)(4)
B.(2)(4)(5)
C.(3)(4)(5)
D.(3)(5)(6)
A.(1)(2)(4)
B.(2)(4)(5)
C.(3)(4)(5)
D.(3)(5)(6)
1.该类设备、基础与安装和运杂费的物价指数相同,1995-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定基价格指数分别为105%、110%、110%、115%、120%;
2.经了解,该设备在评估前使用期间因技术改造等因素,其实际利用率仅为正常利用率的60%,经评估人员鉴定分析,预计以后设备将有75%的利用率,在此利用率下被评估设备尚可使用8年,评估基准日后,其利用率可以达到设计要求的80%。
3.与同类设备相比,该设备的操作需要5个工作人员,而同类设备需要3个工作人员,操作人员的年工资及福利费用为2万元/人。所得税税率为33%,折现率为12%。
4.由于环保、能源的要求,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该类设备必需在5年内强制报废。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估测该设备的有关经济技术参数和评估值(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6月30日)。(要求写出具体步骤,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问题:
(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属于()。
A.行政仲裁
B.行政许可
C.行政监督
D.行政确认
A.张先生2004年7月2日患病住院治疗,2005年4月5日治愈出院,由于超过责任期限,保险公司只承担从7月2日开始180天内的医疗费用给付,超出部分不承担
B.张先生2004年8月1日生病住院治疗,10月11日出院,由于在180天的责任期间,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C.张先生的保单无论在门诊还是住院的情况下,相关费用都可以在该保单中获得给付
D.张先生2005年4月30日生病住院治疗,6月11日治愈出院,由于费用发生在180天的责任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楠,男, 35 岁,某安装工程(固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 某安装工程公司(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 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没有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 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1)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途径?
(2) 本案中原告属于哪一种情况?
(3)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楠,理由是什么?
(4)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