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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

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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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1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
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共损失28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元,其中孙某承担80元,由于孙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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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00年6月1日,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说:我就不信这个邪,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 ()

(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

(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

(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

(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A.(1)(2)(4)

B.(2)(4)(5)

C.(3)(4)(5)

D.(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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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
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工伤。

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属于()。

A.行政仲裁

B.行政许可

C.行政监督

D.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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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请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5题: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日午体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工伤。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属于()。

A.行政仲裁

B.行政许可

C.行政监督

D.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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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曰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内容回答 66~70 问题。第 66 题 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属于()。

A.行政仲裁

B.行政许可

C.行政监督

D.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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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04年6月,原告华侨颜某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归园公墓提供给原告颜某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颜某认购归园公墓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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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
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什么是行政主体?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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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情介绍] 1994年,邓某投资36338.05元,在牟定县共和镇毛阳东路建有一幢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

[案情介绍]

1994年,邓某投资36338.05元,在牟定县共和镇毛阳东路建有一幢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1994年11月25日、1996年4月6日邓某分两次向黄某借款4万元。1996年12月8日,邓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黄某,用于抵消向其所借4万元。2000年4月16日,黄某向牟定县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房产管理所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原告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材料有:(1) 被告于2000年2月16日出具的一份办房产转移申请收条;(2) 两份第三人邓某投资建房的交款收据存根,金额为36338.05元;(3) 一份产权人为第三人邓某的私有房产所有证;(4) 两份第三人邓某向原告借款的借条,金额为4万元;(5) 一份第三人邓某与原告签署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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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受理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该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

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该案例中原告北京博士伦公司所叙述的事实属实,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理分析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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