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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A.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B.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D.连续六个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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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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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2年第14号)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A.60%

B.70%

C.80%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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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A.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2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2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2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B.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C.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D.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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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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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下列关于2022年“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个体工商户都适用

B.小型微利企业都适用

C.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

D.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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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中规定的“六
税两费”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A.增值税

B.资源税

C.企业所得税

D.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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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A.以企业当期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为准

B.税务机关登记数据为准

C.按企业过去五年的年平均值确定

D.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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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B.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销项项构成比例×60%

C.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40%

D.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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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A.12000 、30%

B.8000、20%

C.12000、20%

D.6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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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

A.2020年6月31日

B.2020年9月31日

C.2020年12月31日

D.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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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A.2021年12月31日

B.2022年12月31日

C.2023年12月31日

D.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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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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