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组织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A.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B.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C.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D.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A.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B.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C.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D.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A.10
B.30
C.50
D.70
A.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B.因过失泄露信息
C.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D.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E.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A.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B.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C.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D.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A.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B.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C.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D.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A.3000
B.5000
C.10000
D.20000
A.未按照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
B.挪用、截留、侵占失业保险金的
C.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数额的
D.擅自拖欠、减发或者增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E.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A.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B.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C.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D.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